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笑笑猜想(合数情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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笑笑猜想(合数情形)

(来源于北师大版五下数学书)

大意:任何一个非232、3的质数除66都余1155

这个定理只可以二次验证nn是否是质数!
如:
35÷6=5535÷6=5……5 但35不是质数
49÷6=8149÷6=8……1 但也49不是质数

原因:

第一步:先明确 “非 232、3 的质数为何必余 1155”(铺垫规律)
  • 所有自然数除以 66,余数只有 66 种可能:0123450、1、2、3、4、5
    我们可以逐一排除 “不可能是质数” 的余数情况:
  • 余数为 00:说明数是 66 的倍数(如 612186、12、18),必然包含因数 2233,除了 66 本身外都是合数;
  • 余数为 22:说明数是偶数(如 814208、14、20),必然包含因数 22,除了 22 本身外都是合数;
  • 余数为 33:说明数是 33 的倍数(如 915219、15、21),必然包含因数 33,除了 33 本身外都是合数;
  • 余数为 44:说明数是偶数(如 10162210、16、22),必然包含因数 22,除了 22 本身外都是合数;
  • 因此,非 232、3 的质数不可能出现余数 02340、2、3、4,只能余 1155—— 这是 “余数 1155” 的本质:它是质数的 “必要条件”(质数必须满足,但满足了不一定是质数)

第二步:再分析 “为何余 1155 的数可能是合数”(核心原因)
  • 质数的定义是 “只有 11 和它本身两个因数”,而 “除以 661155仅能保证这个数不包含因数 2233,但无法保证它不包含其他质因数(如 57115、7、11 等)。
  • 当两个 “除以 661155 的数” 相乘时,结果依然会 “除以 661155,但此时结果已包含两个因数(即相乘的两个数),成为合数。举两个具体例子:
  • 3535(余 55 但合数)35=5×735=5×7,其中 5÷65÷6557÷67÷611
    计算余数规律:(5)×(1)=5(余5)×(余1)=余5,因此 35÷635÷655,但 3535 包含因数 5577,是合数
  • 4949(余 11 但合数)49=7×749=7×7,其中 7÷67÷611
    计算余数规律:(1)×(1)=1(余1)×(余1)=余1,因此 49÷649÷611,但 4949 包含因数 77,是合数

总结: 关键结论 “除以 661155” 是非 232、3 质数的必要条件,而非充分条件;

  • 必要条件:
    质数必须满足不满足则一定不是质数,如 35、49 的反例不能推翻 “质数必余 1 或 5”);
  • 非充分条件:
    满足了不一定是质数因为可能包含 2、3 以外的其他因数,如 5、7 等,导致数为合数)。 因此,这个规律只能用于 “排除非质数”(如除以 6 余 2,直接判断不是质数),但不能用于 “判定质数” (余 1 或 5 时,仍需进一步检查是否有其他因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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